关于新<劳动法>的几个疑问,需要专业的法律人员帮我回答,谢谢

来源:百度知道 编辑:UC知道 时间:2024/05/18 00:18:22
问题一:
<合同法>的第十条规定:建立劳动关系,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.已建立劳动关系,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,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.可是我们工厂这边有两个月的试用期,那么应该是什么时候订合同呢?第十九条规定说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,如果工人在试用期就选择离开工厂又怎么处理呢?着是不是就属于单方面中指合同或者说是违反合同规定呢?工厂是否有权利拒绝工人的辞职呢?
问题二:
第三十七条规定: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一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,可以解除劳动合同.那么着个可以接触劳动合同是着在什么时候可以接触劳动合同呢?它是否包含了工作交接时间呢?如果在一个月内工厂找不到人员来接管此致人员的工作,那么该员工是否不能离开?

1.自用工之是起单位就应该与劳动者鉴定劳动合同,不管是不是试用期.如果在试用期你不想干的的话,可提前三日告知单位,在试用期离开没有违反合同规定,工厂没有权利拒绝工人的辞职.

2.你只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单位就可以了,这一个月中就是包含了工作交接的时间,在你以三十日提前告知单位,他们就应该工工作交接能事项,到时间你就可以走,一个月内工厂找不到人那就是他们的事情,员工是可以离开的,因为你以提前告知单位,他们没有合理的安排就是他们的事情了